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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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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乐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乐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是由乐山市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乐山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为测绘地理信息产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协商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助建立规范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乐山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85号。

 

第二章  发展方针

 

第六条  本会发展基本要求:坚持全面建设新时代测绘地理信息体系作为目标统揽;坚持推动测绘地理信息高质量发展作为突出主题;坚持数字智慧化新发展格局作为基本遵循;坚持与天地结缘与时代接轨作为发展主线;坚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作为工作取向;坚持引领创新服务发展作为价值追求;坚持企业主责共建共享作为办会宗旨。

第七条  本会发展愿景:创办一个让每位成员有依托感、获得感,温馨感的行业协会。

第八条  本会发展定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动能;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探寻地理信息集成的新样板;构建现代数字乐山的新平台。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地理信息产业政策分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二)开展地理信息产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等活动;开展法规政策和技术咨询;组织有关培训;开展地理信息新技术(标准)推广应用、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鉴定,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应用及成果转化;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协助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指导会员单位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建立乐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评标专家库,推荐评标专家;表彰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惩戒;

(四)调查分析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立项建议,协助项目申报工作;

(五)代表会员单位向乐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六)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地理信息产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产业自律,维护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事务性工作;开展地理信息普法教育及技术培训和就业服务;建立地理信息产业人才信息平台,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八)指导会员单位完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标准及质量管理标准与规定,协助规范会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行为;在会员范围内开展评佳、评优活动,推荐先进典型;

(九)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乐山市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四川省乐山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入会申请表1份(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

(六)依法依规依章保护权利和选择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严格遵守《保密法》,对测绘地理信息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 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积极推进协会建设,创新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创造性开展相关工作;

(六) 共同培育、建设、开拓、维护市场,健全市场体系;

(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在网络上予以删除)。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二)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不再热爱集体,不愿留在协会;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依法依规依章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及社会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原则上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6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4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 2 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机构或个人资助、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创新创造、市场培育、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1119日第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